近日,泉州市民政局、民宗局、公安局联合发文通知,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弃婴孤儿工作,切实保障弃婴孤儿的合法权益。
不得私自收留弃婴孤儿
通知要求,各地应按照有利于弃婴孤儿成长的原则,有效施行分类安置已收留抚养的弃婴孤儿工作,依法依规明确收留抚养的条件,除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及上述三类主体兴办的收留弃婴孤儿机构从事的收留弃婴孤儿活动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为名从事收留弃婴孤儿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私自收留弃婴孤儿,一旦发现弃婴孤儿,要第一时间向宗教工作部门通报,并为弃婴孤儿做好及时必要的救治工作;应严格落实办理代(寄)养手续,积极引导重度残疾和疑难病症孤儿送交当地福利机构抚养,对不符合收留抚养基本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将责令其停止收留行为并强制送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落户问题集中处理解决
据调查统计,目前泉州市有177处宗教活动场所收留抚养弃婴孤儿576人,其中未办理落户的92人、未就学的46人。
民政、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将协同排查辖区内因缺失相关证明材料而无法落户的宗教活动场所收留的弃婴孤儿,并登记造册。公安部门对登记在册的弃婴孤儿,在采集DNA检材后先行办理落户手续,后再跟踪比对结果做相应处置。不属于被拐卖儿童的,会积极为其寻找父母或亲属;与民政部门合办或签订代养协议的收养机构,以及已经与民政部门签订代养协议且具备落户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接受弃婴孤儿落户;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落户条件的,统一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儿童福利机构(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到辖区内公安部门办理落户登记,集中落户于该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未设立儿童福利机构的县(市、区)要在当地民政部门所在地址上新设立集体户用于解决弃婴孤儿落户,待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后再整体迁移到福利机构所在地。
已经落户的,不再变更。
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通知还强调,对确为弃婴孤儿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并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无法录入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的,将其纳入低保,确保弃婴孤儿在入学、医疗、康复、就业等各方面享受国家同等待遇。
此外,应避免已收留抚养的弃婴孤儿在姓名、穿着等方面带有明显宗教特征,不在日常生活中对弃婴孤儿灌输宗教思想,禁止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打骂虐待儿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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