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的善治义务是什么
善治义务。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经理,普通合伙人应履行好经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了解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撤销受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如何履行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可分为两类: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中,“权利”应理解为代理权。如果有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事务范围内的所有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本身包括“他自己的行为”和“作为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其**义务应为忠实义务。例如,中国《新合伙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该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施加的限制不得针对善意第三方。”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相互**义务应包括出资义务、检查监督义务、合伙企业财产维护义务和忠实义务。合伙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合伙人有出资义务,各合伙人的出资构成合伙组织的财产。合伙组织成立后,,合伙人可以通过相互监督或专职监督平等行使对合伙企业事务的监督权
相关法律条款:
如果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产生的收入应属于合伙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合伙企业承担
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第29条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有异议的,暂停执行。发生争议时,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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