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这既是合伙人的义务,实际上也是合伙人的权利。设立合伙业务执行人的,业务执行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一般合伙人查阅账簿,对合伙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务,这些都是履行承担合伙事务义务的形式。
2、分担亏损的义务。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也应该共同分担合伙企业的亏损。因此,合伙人有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具体表现为对外的连带责任,对内的按比例分担责任。
1、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3、有限合伙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我交易。
5、有限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
6、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外转让合伙财产。
7、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
8、善意第三人与有限合伙人交易时,有限合伙人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责任。交易造成内部损失的,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9、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之前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0、有限合伙人可以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原因发生的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2、有限转普通或者普通转有限,都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3、有限转普通或者普通转有限,都对之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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