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
2、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
3、未取得规划审批的项目。
4、没有销售许可证又无产权证的房屋。
5、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
6、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
7、开发商未交纳相关税费的。
8、土地、房屋等有关部门查封、限制交易的等等。
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
尽管买受人负有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法定义务,但由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要的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均需要开发商提供,而且如果开发商欠缺该类文件没能办理初始登记的话,买受人的房屋产权证是根本无法办理的。因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而明确了开发商对买受人申请办理产权证负有的协助义务。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又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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