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因开发商原因办不了房产证
不管是购房者自己办理房产证,还是购房者委托开发商代为办理房产证,都必须依赖于开发商提供相关的资料,比如土地使有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合格证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及房屋分户平面图等。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房产证,那么在购房者则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甚至解除购房合同。
(一)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9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办证逾期一年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卖人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不按照购房合同办理房产证长达一年以上的,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什么期限取得房产证
如果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购房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取得房产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购房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取得房产证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数额的。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赔偿损失。购房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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