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房地产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1。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向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规定的保修期;不足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修理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因此,购房者的保修责任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但实际承担保修工作的却是施工承包商,保修期以施工承包商向房地产开发商承诺的时间为准。
本条所称“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用户手册制度实施规定》,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2。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证期为:>P>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使用年限可达到建筑标准)使用年限);
B.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及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防渗漏,5年;
C.采暖制冷系统,2采暖和冷却期;
D.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维修,2年;
E.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为自验收之日起50年。因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约定,保修期从交房之日起计算,也有可能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到交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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