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单独使用商标名称的,应当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手续
设立分公司,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1))
(2)公司章程复印件和公司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管机关(3)营业场所证明(表(3))(4)指定(委托)证明(表(4))(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设立分公司,应填写下列表格:
(1)《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简历
(3)分公司营业地证明
(4)委托书
注:①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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