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公司设立登记;单独使用商标名称的,应当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手续
设立分公司,公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1))
(2)公司章程复印件和公司登记机关盖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管机关(3)营业场所证明(表(3))(4)指定(委托)证明(表(4))(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设立分公司,填写以下表格: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简历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委托书
委托书填写须知(委托书)(适用于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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