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公司名称批准书
2、营业执照
3、印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6、,申请材料(设立登记)
分公司登记所需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批准的,或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经批准还应提交文件。成立分公司所需的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代理人办理事项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权限和授权期限。
3。提交总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地产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于城镇住房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并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和房屋销售许可证;属于非城镇住房的,应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人为旅馆、饭店的,应当提交旅馆、饭店营业执照副本。以军事不动产为住宅的,应当提交《军事不动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如果住宅改为商务用房,如果属于城市住宅,还应提交《登记表-住宅(营业场所)登记表》和当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利害关系人同意将住宅改为营业用房的证明;属于非城镇住宅的,应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登记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事项,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公司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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