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如下:
1、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项目开发是违法的;
2、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完整的法律文件,项目被确认为违法,因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卖方应当承担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5、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发现商品房欺诈如何解决
发现商品房欺诈,可以房管局举报。如果因为对方的欺诈行为导致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付的房款以及利息,同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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