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人员未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通过公司申报或者个人申报办理。专项附加税扣除,通过远程办税端办理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通过纳税人发送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通知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后,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然后办理扣除。
一、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怎么填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填报发放如下: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赡养人信息、共同赡养人信息等相关信息。也可以到税务局的税务服务处或提交给扣缴单位填写扣缴客户端软件。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扣缴义务人扣缴所得税后怎样汇算清缴
1、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三、个人所得税APP没有当前任职单位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如果出现“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无当前任职的单位的情况,可以联系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回答称,如果用户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据媒体报道,除了任职受雇单位不在个人信息列表,此前还有未曾任职受雇或已离职单位出现在个人信息列表的情况。对于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月7日在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回应。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如果是曾任职的单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如果是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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