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土地使用权续期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条件
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如下条件:
(一)该块土地的用途与期满时的城市规划不相矛盾。
(二)使用人有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的必要。
(三)继续使用该块土地不影响其他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土地使用权续期的时间应当不迟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申请,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土地使用权续期相关规定
土地是不动产的主体,没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附着的房产也就没了基础,所以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历来被不动产所有人关注。2007年3月通过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写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同年8月修订通过的《城市土地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又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理论上讲,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市民,如果仅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出让金而继续住在房子里。但若要考虑未来有转让、抵押房产的可能,那么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必要前提,或者在转让不动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全文5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