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的区分标准是侵权利所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同,名誉权可以是侮辱其肖像或声誉从而达到贬低对方形象的目的。至于姓名权,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一、如何解决姓名权纠纷
(一)所谓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对此,我国法律和有关规章均有明确规定。侵害姓名权的救济方式。
(二)法律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
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2、赔礼道歉。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财产。
5、赔偿损失
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二、名誉权的法定分类
(一)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二)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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