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保管人需要履行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及时验收等义务,但具有收取仓储费等权利;而存货人需要履行说明仓储物的性质、支付仓储费等义务,但具有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其仓储物等权利。
一、仓单持有人何时可以提取仓储物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二、存放危险物品时存放人有说明义务吗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以便保管人事先就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要的准备。
2、存货人没有说明所储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因接受该仓储物而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此,可参看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3、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
4、若存货人自己也不知道仓储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物品的。于此情形,若存货人对不知的状态并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否则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保管人储存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何避免或减少仓储合同的纠纷
解决和避免仓储合同纠纷的方法: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特别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充分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存货人应防止仓储营业人在合同中滥用免责条款。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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