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安县人民法院红桥法庭曾法官成功组织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02年10月,被告杨某某承建某社区居委会办公楼,经双方约定:底楼门市由被告按每月300元租金享有长期租用权利。杨某某修建底楼门市及办公楼所垫的费用与门市租金相抵扣完毕后,根据协议应继续租赁该门市,而该居委会则认为此协议显失公平,被告应当按现有市场价格租赁该门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互不让步,由于纠纷时间长,双方积怨深,该居委会于2013年7月诉至红桥法庭要求解除协议。
本案经红桥法庭一审判决解除协议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被告杨某某夫妻二人再次找到红桥法庭要求对此事进行协商处理,红桥法庭鉴于此案情况特殊,特邀红桥政府综治办、派出所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进行调解。
被告杨某某认为协议按300元每月租赁房屋实为补偿自己为原告修建房屋受到的损失,解除协议会严重损害自己的利益,在调解过程中杨某某夫妻二人情绪激动,法官及时安抚被告情绪,并为双方当事人释明租赁合同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双方当事人分析该案发生中各自的利益得失,随后又立即同原、被告进行沟通,通过耐心细致做当事人工作,考虑被告建房的损失以及现有门市租赁市场价格,提出合理化建议,由被告适当提高租金继续租赁该门市,使得双方利益均得到合法的保护,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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