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人。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要求,指定监护人是指承担监护责任并履行相应职责的人。
有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组织和机关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
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和原则
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和原则是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条规定。根据该规定,监护人应当由有监护能力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如果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同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如果监护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上述规定,指定监护人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由有监护能力并且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如果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指定监护人。同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如果监护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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