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提起解散诉讼的同时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吗?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二、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三、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以谁为被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人民法院怎么审理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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