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时,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如何索要回之前交付的定金,提供了清晰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根据这个严谨的法规条文,如果作为支付定金一方的当事人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或者是在未能按照约定条件进行执行的情况下,导致无法达到签订合同时所设定的预期目标,那么,这位支付定金的当事人将无权再主张返还已经支付出去的定金;
然而,如果作为接受定金一方的当事人在没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或者是在未能按照约定条件进行执行的情况下,同样也会导致无法达到签订合同时所设定的预期目标,那么,这位收取定金的当事人就必须以双倍的金额来返还之前所收取的定金。因此,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时,这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购买房屋的消费者便有权利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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