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要件。立功的主体是一切归案的犯罪分子,无论其主观恶性轻重、犯的是何种罪行、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有无悔罪表现、有无自首、坦白等情节。
2、时间要件。立功必须发生于犯罪分子到案后,终审判决生效前。“到案”包括二种情况,一是指在询问、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及公民扭送过程中,从犯罪分子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应认为是“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认定从自首制度。立功的开始时间不宜定得过早,一般应以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时为宜,因为只有此时犯罪分子才有立功赎罪的愿望。
3、行为要件,即犯罪分子实施的立功行为。具体包括刑法第68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为。
4、确认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破案线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活动规律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司法机关据此查证了他人犯罪事实、侦破了其他案件、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犯罪分子所揭发、提供的内容不属实,或未能查证属实,则不能认定立功。另外,如果犯罪分子虽想阻止他人犯罪事实,但未能成功,或者虽做了一些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的行为,但表现并不突出,也不足以构成立功。
一、属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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