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使其有义务先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其不足部分,债权人可以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清偿,合伙人应当以其他财产清偿剩余债务。
由于债务不仅包括偿债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还包括企业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
因此,当他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的债务余额时,他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各自的债务份额,以弥补他因偿还债务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如何理解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可以追究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规定按出资比例分担债务的,应将其所剩债务按出资比例分成若干份额,各合伙人按其比例所分担的份额以自己的在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财产偿付债务;如果合伙协议规定有其他亏损分担办法的,可按规定的办法执行
1、法人合伙企业,各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不论何种主体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各合伙人都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投资设立的合伙企业也不例外。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