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何赔偿损失
根据《合伙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人支付的金额超过其应承担的连带责任金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义务提前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何合伙人清偿不足部分,合伙人应当以其他财产提前清偿剩余债务。根据中国合伙法第39条的规定,该债务不仅包括还款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还包括企业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份额:合伙企业应当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内部,虽然合伙关系使他们拥有共同的利益,但这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合伙人的利益属性。每个合伙人仍然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规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经营亏损由各合伙人分别承担。因此,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对外债务时,根据无限责任原则,不足部分继续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在上述基础上收回各合伙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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