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29 07:30:12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劳资关系是劳动资本,存在于劳动合同关系当中,当双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劳资关系,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上诉,合理维权。资方为了生产或工作上的需要,有雇用与解雇工人及职员之权。资方解雇工人及职员,在集体合同及劳动契约上有规定者按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解雇前十日通知劳方并酌给劳方若干遣散费。遣散费之数额应按工厂企业之营业情况与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时间之长短而定,最低不得少于半个月的实际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实际工资,但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及因工人职员的过失而解雇者不在此例。

二、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

三、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争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不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有: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7、因缴纳住房公积金引发的纠纷。

8、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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