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为改变合同内容
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为改变合同内容
(I)该行为如何构成合同中约定的某一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事实出现后,一方当事人的某一行为的含义与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正好相反。另一方保持沉默,不主张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此时,应当认识到,一方的行为和另一方的沉默已经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并且合同已经变更(II)期限的变更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即将到期,合同项下的义务已基本履行,但一方主动履行不存在的义务。如果另一方接受,则应视为已改变了合同期限。连续合同的特点是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起着重要作用,总付款的内容取决于付款时间的长短。也就是说,随着履行时间的推移,当事人之间不断产生新的权利和义务
就权利和义务而言,连续合同表现为相同或类似质量和数量的权利和义务的重复发生,就合同履行而言,重复发生相同或类似形式的付款
因此,经决定,只要双方同意在特定连续性合同到期时或之前延长合同,而不在特定连续性合同到期时或之前重新协商特定权利和义务,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将产生,如果一方的行为与合同继续存在时应发生的义务的履行形式一致,而另一方接受,则也应视为现有合同的期限已延长,即合同已变更,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例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或即将到期,但承租人支付下个月或下一年的租金,出租人也接受,则视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已变更(也可视为双方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三)交货时间的变更
一方明确表示交货时间的变更,另一方未表示,但付款正好与变更后的交货时间一致,这与现有合同中的交货时间约定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性能是更改交付时间的协议。相反,如果另一方的实际履行不符合有争议合同的规定和一方变更交货时间的书面提议,则该履行不是对变更交货时间意图的同意,(IV)沉默是否构成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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