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的环保举报热线电话为:
12369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民事诉讼热线电话
民事纠纷发生冲突的,可以报警打110。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提交诉讼状、身份证复印件、诉讼费、证据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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