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农村土地征收与被征收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安置问题,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者可以是房屋所有人,也可以是房屋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者。用户有权要求拆迁人安置,拆迁人对用户的安置是其法定义务。一般来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安置。安置方式、地点和标准在安置协议中约定。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项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后,即成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通过一次性安置房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金,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安置房的安置问题。安置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将安置分为一次性安置和过渡安置两种。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明确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安置对象。只要房屋被拆除,权利人就应当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确认和安排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因此,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应当以裁定的方式确定闵先生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作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决定。第二,房屋拆迁安置的标准是什么
安置的目的是保证拆迁造成的损失得到相应的补偿。被拆迁人不应当也无权借拆迁之机,为改善被拆迁人的工作生活条件,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确定安置标准的基本原则是拆迁多少安置多少。
1。粮食、煤炭、理发店、餐饮店、集贸市场、文教卫生等区域性功能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非居住房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就近安置;环境污染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异地安置。
2。私人非住宅区。被拆迁房屋的原所有人依法经营并以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按照原建筑面积和适合经营的房屋安置原所有人;经批准将私有房屋改为非居住房屋的,安置方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出租给他人的私人非住宅房屋,按照当地拆迁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三。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原使用人将公有住房改为非住房的,在拆迁时作为住房安置;擅自将公有住房改为非住房或者转租给他人的,改为非住房或转租部分的面积,从总租赁面积中扣除,不得作为安置依据。利用临建、违章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用户,应当在公告的期限内拆除,非法出租公共非居住房屋的用户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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