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起诉方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例如:附近居民、工作同事等的证人证言,夫妻一方另外住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的收件和快递地址、夫妻双方的通信微信、QQ邮件聊天记录等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的事实,或者是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婚姻的解除,要么是完成了相应的离婚登记,要么是拿到了法院的离婚裁决,也不存在直接自动解除的情况。因此夫妻分居不是婚姻自动解除的条件。
夫妻分居的证据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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