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人士哪部法律有规定
《刑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涉外刑事案件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符合刑法以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三、涉外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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