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欠缴、拒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罚
用人单位要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每季向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
凡属于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发出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10日内仍拒不缴纳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改正;5日内仍拒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
省医保中心应通知定点医疗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职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按规定予以报销。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
发布日期:1999年5月13日
执行日期:1999年5月13日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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