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赖账屡诉屡败劳动部门力助工伤认定
时间:2023-08-17 17:41:42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家老张结局很惨:在公司工作那么多年,没劳动合同、没社会保险,临死也没得到公司照顾。老张的妻子齐某日前告诉记者:幸亏劳动部门主持公道,把老张之死认定为工伤,老张才算没有白死。据悉,因为劳动部门把老张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公司不服连打多场官司,在场场皆输的情况下,才不得不赔付老张一笔工伤补偿金。

乘黑车返厂上班出事故公司不管

老张是上海市某公司老机械维修工,从业20多年来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去年6月,公司安排他到河北出差。回来时因天色已晚,他就在老家密云县某村住了一宿。第二天他起个大早,5点钟就坐上一辆小型客车往市区赶,想赶上公司8点钟上班点名。但是,车行至中途遭遇事故,老张被侧翻的车压在最底下,在医院抢救三天后死亡。

老张住院期间,公司送来3万元钱,由妻子齐某代收。之后,不仅公司不再来人到医院和家里看望,即使齐某找到公司为老张报销住院医药费,也无人接待。齐某想看看老张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状况,了解一下老张每月有多少工资、能享受多少工伤待遇,但这些要求均被拒绝。事后才知道老张根本没有这些东西。

难怪公司的人都躲着,原来是没入保险,老张享受不了工伤待遇,公司老板怕掏腰包。齐某说:因公司不申报工伤,公司工会的人给我出主意,让我自己去为老张申请认定工伤,并直接向区总工会反映这件事。

经认定属于工伤强自辩理难服人

工会倒是好找,接待也很热情,但人家要什么我都没有。齐某说,公司的人办事很细致,从不给我留下只言片语。包括给老张住院送钱,也不签字留底,更不在老张住院的单子上签任何字。按照工会派出的援助律师指点,齐某凑齐了材料。到劳动部门一递申请,两个月后,工伤认定结论下来,认定老张属于工伤。

接到工伤认定结论,该公司急了。与劳动部门交涉时,该公司不再说从不认识老张、老张不是它的员工了。因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老张的工伤认定结论。

该公司诉称,其《考勤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从外地出差回来的员工第二天应该休息,不用到公司上班。老张出事当天是他的休息日,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故其受伤致死不应认定为工伤。再者,老张经常居住地在朝阳,上下班道路不在密云,加之他又坐黑车,存在严重过错,故将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该区劳动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工伤认定工作具有审查并作出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和法定职责。该区劳动部门受理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定老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于事发当日乘坐小客车在上班途中出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故区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点

首先,企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制度规章,生效条件是经民主讨论且已向员工公示。因为这些制度规章是企业自行决定出台的,如果其未向员工公示或不经民主决策渠道产生,很容易出现对企业有利时,企业就把它拿出来、不利时就藏起来或现讨论现制订以应不时之需等现象,这样做对司法公正是很不利的。本案中,因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将《考勤管理规定》向员工公示,且未按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供考勤、记账凭证、工资表并指派证人接受调查,故不能否认老张在事发当天是去上班。

其二,对上下班途中不宜做过于机械的理解。该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沿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老张为上班方便,临时租住朝阳区,尽管租住时间比较长,但其老家仍有老人、孩子也是事实,其出差后顺道回家看看、住上一宿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这样的话,如果苛刻地认为只有从户籍所在地到单位、或经常租住地到单位是上下班途中,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事实上,劳动部门将事发地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彰显了绕道合理亦属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

劳动部门表示随时待命也算加班难认定

“十一”期间有专家提出,职工节假日在家工作或者被要求“随时待命”都应该算做加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付给员工加班费。但记者昨天从劳动部门了解到,现行的劳动法规对这类“软性加班”并无明确规定,而一旦因此产生争议也难以认定。

对于员工被要求“不用上班,顺便在家想出策划案”的情况,有专家认为“不论工作的行为在哪里发生,只要要求员工在长假期间做了单位的事,单位可从中受益,都属于加班,应按规定付给员工加班费。”但据记者了解,《劳动法》和本市现行的劳动法规对此问题都没有相关的条款。

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行劳动法规中只对加班费的支付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加班的地点和内容都没有规定。通常劳动部门认定职工是否加班时首先是看企业是否对员工提出了加班的要求;其次是看根据企业内部规章的规定,员工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此外,劳动部门还要看该职工是否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那么单位也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对于假期在家“随时待命”是否也应算加班的问题,劳动部门也表示难以界定。比如:有些单位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情况,要求员工“放假期间不能离京,随时待命”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待命”期间员工也可以在家休息,或在京游玩,有可能整个假期都没有被要求到单位上班,那么按照先行法规,这种情况是不能视为加班的。只有当单位正式通知职工来单位上班,才能被认定为职工加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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