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只是一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此类合同内容还是合法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合同效力待定其实也就是不确定的中间合同,因其存在影响合同有效的矛盾,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在一个月的有效期内如果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了补正和追认,才能生效产生。待定合同可以让当事人有时间补正修改不合理的地方,让合同更快产生法律效力。待定的合同存在的时间也不是很长,而且也不是最后的状态。
产生待定合同的情形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1、民事能力不足的人订立的合同
列如当事人智力和精神状态欠缺的人已定的合同,那么当事人就要选定一个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权,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和补改,方能生效产生。如果当事人未作任何表示或者不同意此合同,那么在追认之前当事人可以取消此合同。
2、民事能力被限制的人订立的合同
列如年龄不合格的也要有法定有权代理人进行追认和否决。法定有权人和当事人没有依法追认,当事人也没有依法撤销,合同也就无效了。
3、代理权无授权却以代理有权人的名义已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也是必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被法律拘束,不然出现任何后果都要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权代理人是可以在一个月内催促当事人追认或则撤销合同。
4、无授权就私自处分他人财产
就是以自己的名义私自处分他人财产,依照民法典律法规,无权处分是不是产生了效力,是取决有权人的追认和处分人是不是拥有处分权而定的。
在效力待定的合同里,法律给予当事人了追认、拒绝、催告、撤销等权利,很好的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让待定的合同能够更快速,更精确的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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