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XX公司的股东杨某某先后3次以投资养殖场为由,向陈某借款723万元,因到期未还款,陈某向建邺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XX公司及杨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诉讼期间,养殖场土地面临征收,土地所有人答应给XX公司及杨某某1500余万元补偿款。
法院根据陈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土地所有人暂停支付补偿款。后判决XX公司及杨某某向陈某偿还借款700余万元及利息。
可在该判决执行前,另一公司以XX公司欠其借款为由,持与XX公司签订的债权凭证到浦口区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补偿款。
鉴于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无异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土地所有者支付原告公司1350万元。
陈某知道后提出异议,并向检察机关申诉。
经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此案中的债权凭证无实质交易内容,缺乏真实性,遂提出抗诉。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
【检察官解读】为了规避债务的执行,一些个人或单位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者在公司濒临破产尚未结算时,将部分或全部资产通过诉讼调解处分给部分债权人,以逃避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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