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算组的规定有: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结算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的职权范围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在十五日内组建破产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剔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方案和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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