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以51年《保险条例》的一些条款及部分解释为依据,目的在于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性疾病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医疗和抚恤。实施以来,它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减轻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生产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四十多年未对工伤保险进行修订,工伤保险已在许多地方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实践的需要。1990年12月,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改革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8月劳动部根据各地改革的实践经验,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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