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王宪和
吉林省经过几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初步摸索一条适合省情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之路。到1997年底,全省已有44个市、县实现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占全部市县总数的90%;参保企业达872户,参加职工743792人,投保率达59%(地方国有企业),收缴率80%,为74446人次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较好地解决了市场竞争机制下保证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的问题。
一、吉林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作法
1、理顺管理体制。1992年,吉林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将分散在劳动、人事、卫生、民政、人民保险公司的社会保险业务集中由社会保险公司统一管理和经办。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设置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为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做了组织和人员的必要准备。
2、创新制度。省社会保险公司成立后,确定了先试点后铺开的方针,在市、县中筛选出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市、县作为试点单位。首先在四平市进行了地级市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在珲春市进行了县级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取得成功后,1993年全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要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城市为中心,在全省已有44个市、县实现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3、提高统筹层次,完善统筹项目。全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初始阶段均以市、县为统筹单位,在取得成功的同时,也发现各地因产业结构不同,工伤事故频率高低悬殊,工伤保险仅限于市、县范围的统筹,基金储备有限,调剂功能弱,无法应对重大工伤事故所需的保险基金。1994年全省社会保险公司推行了工伤保险以中心城市为主的地区级统筹,在地区范围内统一费率,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工伤待遇标准,实行了工伤保险基金地区范围内的调剂制度。到目前为止,已有四平市、辽源市区、延边州实现了工伤保险地区统筹。
4、先发展,后规划,逐步统一。我省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起步阶段,工伤保险办法都是由市、县政府制定的,在统筹、费率水平、待遇标准、支付方式等主要项目方面是不统一的,但它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运行起来比较顺畅。经过一段改革的实践省公司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吉林省企业职工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文件的形式发到各市、县,对工伤改革中的一些政策问题和管理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使全省工伤保险办法趋于统一,基金结算方式和业务运行程度更近科学合理,管理也日臻规范。
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1、解决了工伤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为企业进入市场参与平等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方面,企业不再为工伤费用问题发愁了,只要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所需的工伤保险费用资金无论是多,还是少,社会保险部门都会及时足额地给予解决;另一方面,企业领导不再因工伤待遇问题纠纷而牵扯精力。
2、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新的工伤保险制度,实行了费率与安全挂钩,调动了企业关心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与改革前相比事故率明显下降。
3、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新的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后,由于工伤保险基金在地区范围内进行调剂,保障能力较强,只要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所需的工伤保险金都能做到及时足额给付,为职工医疗工伤和康复提供了应有的保障。
三、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
吉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走过了5年的历程,由试点到铺开,由不被认识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其间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也有问题需要克服。
1、扩大工伤保险制度实行范围已势在必行。目前的工伤保险覆盖面还不宽,多数地方仅限于国有企业,当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不到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将无法行使,企业也将因此陷入难以调节的工伤事故纠纷之中,要么用巨额资金买\"安定\",要么弃之不管,等极端问题的出现,这些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不平衡,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新企业占的比重比较大,没有历史积累的工伤负担;内地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老工业区和矿区多数又都分布在内地,工伤保险负担较重。就一个省份而言,也是如此,地区之间产业结构不同,经济实力不尽相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相差也很大。基于这样的现实,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应允许在大目标和方向一致的前提下,省与省之间,地区之间有差别。有条件的可以先行,可以一步到位;条件差的可以缓行,可以分步到位。工伤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在职工的基本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使工伤保险待遇的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使之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要把建立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作为一项核心内容。一是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奖励机制。从基金中划拨出一定比例的奖励金,支持安全生产的企业对事故预防进行投资,变事后保险为事前预防;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计发待遇与缴费工资挂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以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把单位的缴费平均工资作为其职工计发工伤待遇的基数;三是工伤医疗费由社会保险与企业共担,促进企业加强对工伤职工医疗过程的管理,避免因工伤优越感及就医诊治的随意性而造成工伤基金的浪费。
4、谁主管工伤保险,谁负责劳动鉴定。把住鉴定关,这对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至关重要。这个问题应从管理体制上去解决,本着谁管政策、管基金,就必须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原则,避免出现管鉴定等级与确定待遇相互脱节,而由此引发的不正之风和造成工伤基金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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