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3-08-04 10:45:21 2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但有限制条件。

(一)出卖的条件

1、对于已经住满

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销售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2、对于尚未住满

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购买的条件

1、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销售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

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

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

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2、尚未住满

5年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较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经济适用房没房产证能买卖吗

经济适用房没房产证不能买卖

首先,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其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再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后,按照物权债权两分法的原理和规定,买卖不具有产权登记的房屋是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无法取得不动产的产权,因为登记生效主义适用于不动产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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