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介绍机构进行调解,或者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介绍机构为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介绍用工或劳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43条进行处罚;
(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第1款第4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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