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征解析
时间:2023-07-01 11:04:07 2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征是存在着三方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这是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根本区别,而如果细致地分析,则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给付请求权。而当形成有效的劳务派遣合同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比较特别的一点就是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进行签约,而不是直接与工作的单位进行签约协议。因此,如果劳动者有违约行为是和派遣单位的违约,而不是与工作单位的违约,如果与派遣单位有约定违约金的话,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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