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撤销权纠纷案案件。2014年8月,_小贷公司起诉王_、谭_、良盛电镀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中,各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王_、谭_确认结欠_小贷公司借款本息200多万,并承诺于2014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等,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了上述和解协议效力。因未能如期履行债务,_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于2015年5月作出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
后_小贷公司发现,谭_和其丈夫缪_于2014年9月19日与其独生女缪__签订《协议书》,将其两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缪__名下,并已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故,_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谭_将其名下房产赠与缪__的行为。谭_和缪__辩称赠与房产系考虑到谭_和缪_将来年老生病等需要缪__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谭_在对原告_小贷公司负有200余万元的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_房屋产权份额赠与缪__,已对债权人_小贷公司造成损失。原告依法主张撤销上述行为,于法有据,遂判决撤销谭_将其名下的房产份额赠与缪__的行为。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欠债还钱”亦是人们最为朴素的价值观。但当今社会,债务人主观上不愿还债并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债务人谭_对外负有债务,在作出还款承诺、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不守信用,逾期不归还,还将其两套房产赠与其女,致债权人申请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赠与行为的诉请,法院理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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