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私家车卖出,属于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卖车行为。但债权人应在知道债务人低价卖车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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