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是侵犯药品管理制度,犯罪主观方面为行为人有实施该罪的行为,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可以看出,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是这样的:
1、犯罪客体是这样的:该罪侵犯客体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生产假药和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该罪的立案标准为: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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