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
时间:2023-06-10 16:16:25 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本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项目,已陆续上市或交付使用,需要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其中,一些项目用地是在1992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政府〔1992〕第11号令)施行前,以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为目的而取得的;一些项目建在危旧房改造区或成片开发区,建设周期较长,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1992年6月1日后转让房屋连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收取土地收益。

为维护本市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鼓励开发建设普通商品房,规范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办理房地产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证件的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下列项目,经市房地局核准,其用地继续按划拨用地管理,大市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自行开发建设的拆迁安置住宅项目;联建、合建项目中原用地方分成的自用住宅项目;危旧房改造区内回迁住宅项目,以及原经营性用地还建后不改变使用性质且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回迁安置房项目;实行政府限价的安居住宅项目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前,已竣工并转让(包括已签订联建协议或房屋销售合同),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普通住宅项目。

二、1992年6月1日后,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商业、金融、综合、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及高档房地产项目(包括城区高档平房开发项目),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用地不再按划拨用地管理。

三、1997年1月1日前,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井已竣工的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需在1998年6月30日前,办理有关手续,按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5%核算楼面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四、凡1997年1月1日后,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新开工及在施的经营性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今后,凡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上市销(预)售以前,必须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市房地局颁发的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市、区、县房地产交易机构不得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手续。

六、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各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新时间:2024-07-19 15:00:05
查看土地使用权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土地使用权 最新知识
针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利用划拨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处理的意见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