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最高额度
时间:2023-06-30 20:14:56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工伤管理办法,六级伤残的赔偿金额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个人伙食补助费、伤残辅助器械置入费、停工期间的工资发放、护理康复费以及以职工本人16个月基础工资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总额最高可达77万元。劳动者被认定为六级伤残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需安排合适的工作。

当劳动者由于工伤导致日常生活部分受限,不能胜任原工作可被初步定为六级伤残,具体还需工伤管理机构认定。认定为六级伤残可以请求以下方面的金额补偿;1、治疗工伤时所需费用;2、住院时劳动者的个人伙食补助费;3、伤残辅助器械的置入费;4、停工期限的工资发放;5、护理康复费;6、以职工本人16个月基础工资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原劳动能力鉴定费。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劳动者本人的具体情况加以计算。此外,对于此类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则上待劳动者康复后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或第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期。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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