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被认定为首套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而纳税人如果有配偶,配偶名下需在同一区域内没有住房。也就是说如果在京有购房资格,名下又没有北京的住宅,之前也未曾贷款购买住宅,就符合首套房的认定标准,将可以享受首套房的相关优惠。当然,前提是为单身人士或者其配偶在北京名下无房且没有贷款买房的记录。
目前全国主要城市已经基本实现了联网,但这一套体系主要是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服务,也是未来一种主要的查询手段,暂时不会影响到唯一住房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银行对购房贷款的认定标准是“认房又认贷”,所以如果在老家的房子是全款购买的,将不会对他在北京购房产生影响。而如果是贷款购买的,即使贷款已经还清,在个人征信系统中仍将查到其贷款购买住房的记录,这是不分地区的,意味着在北京买房将不能算作首次购房,银行将按照二套购房标准对其批贷。
全文4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