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申请和就业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使用?
“入职申请”和“员工雇佣协议”以书面形式确定了员工与雇主之间建立的劳动雇佣关系,具有劳动合同的一般要素,并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虽然完整的劳动合同中仍然缺少应当约定的事项,但并不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因此,应将其视为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当雇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雇佣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双倍工资补偿的性质不是为了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收入,而是着眼于惩罚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其立法目的是提高书面合同的签订率,明确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强化工人可以寻求劳动报酬以外的额外福利。从这个角度来看,不能否认整个书面文件的有效性,因为工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书面文件并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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