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措施。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险作业而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急需住院治疗,原告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与负有承担医疗费用义务的被告不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从起诉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在这样的案件中,如不先予执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由义务人履行义务,就会使权利人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一、欠钱不还先予执行的流程有哪些?
1、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判程序,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先予执行是否必须在起诉后
予执行必须要先起诉,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做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先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一部分义务的执行制度。
先予执行适用下列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3)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4)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5)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