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物流企业对外统一承揽业务,分配给几个运输企业运输,并提供物资仓储,我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回答:吉政发[2007]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吉地税函[2008]105号文件规定:吉政发〔2007〕34号)第六条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其中其他项目支出包括: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和仓储业务核算的,承揽的运输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转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承揽的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转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单独取得运输收入的,只扣减相应的运费。
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物流企业统一承揽运输业务,应将交通运输业(税率3%与仓储保管(税率5%)的部分分开,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并按照上述文件允许扣除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费用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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