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可优先购买吗
时间:2023-05-06 19:32:22 2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共同共有可优先购买吗

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共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共有关系即归消灭,共有人无优先购买权可言,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在实物分割会损害财产的整体效用时,可采用其他方法分配共有财产,或在该财产上成立按份共有关系,因此,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出卖房屋,如果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则承租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其出卖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要视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而定。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共有关系的存在。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共有基础存在,若不存在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出卖人的共有份额必须是明确无争议的,若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份额不确定,则应首先确定各自共有份额。其次,出卖人共有财产必须是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的财产。如共有房屋中,出卖人的共有份额若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将被强制执行

(二)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受同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必须是按照通常交易习惯的同等条件,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如价格条件相同,优先购买权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条件,如是即时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若是价格相同都是即时支付,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分期支付,优先购买权人与第三人分期付款期限相同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不具备同等条件,即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我国法律现没有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合理期限作出明文规定。但应根据出卖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合理期限,给优先购买权人以足够的筹款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准备期限,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出卖其份额的具体客观情形,不能使优先购买权人无限制期限的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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