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产生的收养关系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没有法定事由不得主张无效或者擅自解除。父母可以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在法律上与子女的亲权关系已经消灭,已不存在经其同意的问题,所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什么情况下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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