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何时得到法律认可?
时间:2023-07-11 15:35:01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特殊情况是:(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三十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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