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无效法院能否调解
可以调解。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情形有:
1.行为人没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
3.违法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4.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5.收养人未满三十周岁而收养的;
6.除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之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二者的年龄差距不足四十周岁的;
7.收养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8.收养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等。
此外,最高院颁布的相关意见指出,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但应当注意的,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养子女不同意的,双方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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